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839 次
公证处应当设置管理提存标的物或保证金的管理方法,使公证处的提存公证事务能发挥应有社会功能作用。
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的可以提存的标的物主要为: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提保物(金)或其替代物等,在实践中,无论清偿提存或是担保提存,提存人提出的比较多的提存标的物还是主要以货币和担保金为主,虽然《规则》中公证处应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极少因为提存事务的特殊性另外配备相应的管理方法及专门管理人,甚至有的公证机构会把担保金一概而论的存放在公证处公共账户内,没有专人对担保金定时进行阶段性监管,导致后期提存受领人因管理不善的混乱无法顺利快捷的领受担保金,从另一方面说,公证机构作为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机构,管理不规范会引发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不信任感,阻碍提存公证事务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提存事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登上社会舞台,作为新的一代公证人,我们应该在做好做稳日常基础公证业务的同时,努力钻研,不断学习,跟上时代的脚步,积极开拓新兴的公证事务,走出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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