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89 次
从事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应当注意证据的搜集与保全,既要具有搜集电子证据的技术与能力,也要具有保存电子数据之外的其他凭证的防风险意识。当事人证据的采集从操作性而言主要包括确认签名、保全页面、固定时间、搜集电子数据以外的其他证据等几个方面。
电子签名具有同纸质合同签章相同的特征与证明力,依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基于数据的独特性与加密措施,提供了类似指纹的数据证明体系,因而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电子签名是规避商业风险的首要选择。在没有使用电子签名的交易,或者为了防止电子签名的失密,还要对电子交易的相关页面进行拷贝,这些重要的页面主要应当包括订单的商谈页面与订单的生成页面,以及当时人就运输、仓储等问题所做的约定。《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与相关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都将数据电文的发出或到达时间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因而数据电文的生成时间、进入系统以及到达对方系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应当及时提取其有关电子信息在互联网系统内的“网络时间”,将文本发送的“本地时间”与“网络时间”结合提取并固化。除此之外,电子数据以外属于传统证据的相关单据、凭证等也要留心保存,既可以同数据电文结合使用,也可以在数据电文灭失、失密或被人为篡改的情况下,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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