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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735 次

首先,土地用途管制方面的缺陷。对土地用途进行管理的部门涉及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多个机构,形成多头管理;土地管理的部门作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导致监督制约不力。此外,即便《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执行不力,“先建设、后审批”等违反用地情况再少数地区仍然存在。

其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缺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力度不够,复垦和整理的土地质量较差,相关项目的资金渠道不够畅通,甚至在复垦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适得其反的情形亦时有发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核心部门,其管理的内容包括了审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导致对国土资源工作缺乏监督,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许多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腐败案件。比如,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国华利用职务便利大肆受贿428万元,并仍有97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2年6月,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再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方面的缺陷。在耕地占补制度的实施中,存在质量不平衡、“占优补劣”等缺陷,耕地的总体面积倒是得到了相应控制,却导致耕地总体质量的下降,制度的实施没有收到预计效果。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耕地质量评估体系,对占补的耕地质量未进行科学的评估。

最后,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存在着管理机制不完善、保护规划过于僵化、法规不健全等缺陷;在耕地的刑事保护方面,对破坏耕地违等法行为的量刑过轻,失去了刑事保护应有的价值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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