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92 次
第一,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和保护林地的问题更加突出,给耕地的保护带来困扰。对此,我国自1998年其开始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首要目的是加强对耕地的保护。
第二,对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进行管理。1998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建立了我国对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进行管理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在一定范围之内,依据土地利用的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及手段对土地滥用和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以此达到改善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的目的,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平衡和良性循环。对此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制定了专门规定,对农村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水、林、路、田、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尽量提升耕地的有效面积和耕地质量。
第三,对耕地总量进行控制,保持耕地的动态平衡。我国于1997年提出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概念和要求,并于1998年写入《土地管理法》。 对耕地总量进行控制,对占用耕地与补充的耕地在质量、数量上必须达到平衡,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基本原则,将设用地单位必须补充相应的耕地,以此保证耕地的总量不减少。《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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