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633 次
雅安地震的灾后重建过程中,“灾后还房贷”问题成为雅安人民的关注焦点。地震发生后,灾区人民不可避免地遇到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款的问题。在地震灾情发生较为严重的地方,广大同胞的受灾情况十分严重,他们的房屋大多数损毁十分严重,而且除了倒塌的房屋外,遭受了整体移位或结构性的破坏成为危房的房子也不在少数,从法律角度来讲,由于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原因所造成的房屋灭失,是不能够免除受灾人的债务的,担保物也就是房屋的灭失并不能够影响到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关系,原因是相对于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而言,用房屋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并不能够影响到主合同的成立,所以受灾同胞必须继续缴纳剩余的个人按揭住房贷款。
但是对于刚刚受灾的群众而言,地震所造成的巨大灾害还未过去,灾区同胞要考虑的更为迫切的问题还很多,所以,如何偿还这笔余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汶川地震后的相关政策。2008年5月,中央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灾区各地各类贷款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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