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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项效能监察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33 次

我国效能监察始于1989年12月尉建行同志在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是执法监察,执法监察既包括廉政监察,也包括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是在权利人充分授权下,对各级管理者及其领导组织的勤政和能政情况进行考察和整改的行政监察。包含了对管理过程的严谨性、科学性、民主性的管理学及理论应用的行为监察,包含了服务于权利人的对管理效力及利益实现情况的目标监察,是以取得经济、社会、技术、管理进步为目标的能效监察。从涵盖范围上讲,效能监察大致划分为全面效能监察和专项效能监察两个方面。专项效能监察具有目标明确、操作时间短、涉及范围小等特点,便于在效能建设初期进行推广。

推进专项效能监察有利于提高高校廉政建设水平。在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要求政府专门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在开展专项效能监察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高校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发现制度中的漏洞,促进高校行政机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够解决高校在效率、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目的的实现。同时专项效能监察能够把纪检监察工作和学校的中心工作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是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直接服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的有效途径。在专项效能监察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可以进行比较深入的交流,因此也有利于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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