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2,127 次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是一种官员问责制。对于官员责任,我国古代先贤就曾经进行过许多阐述。《周礼》中认为,司徒的职责在于保息万民;《尚书》云:“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也就是要责难、问责司徒的失职;《韩诗外传》云:“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导则,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也是指要问司徒的责;此外,《上述》、《尚术大传》、《孔子家语》等古书中多有问责司空的阐述,表明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问责官员的意识和理论依据。
我国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渊源。据《史记》记载,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晋国的一名典狱长李离在具体审判工作中能够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有次,李离在看过去他的手下审理的一件案件,发现这起案件是错判死刑的冤案,李离感到十分惶恐不安,脱下自己的官袍让卫兵将自己捆绑起来送到晋文公面前,并请求晋文公判处自己死刑。而晋文公认为那个错案是李离手下弄错的,所以不是李离的错。晋文公说服不了李离,李离说自己作为典狱长,享受了比下属要高的俸禄,下属做错事自己必须负责。晋文公说:“照你这么讲,下属犯罪,上司有责,难道连寡人也有罪了吗?”而李离始终认为他的手下造成了冤假错案,罪该处死,于是不顾晋文公和身边卫兵的阻拦自刎死于堂前。
在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像海瑞、包拯等一大批铁面无私、执法如山、不畏权贵的法官,但是像李离一样以身循法的事例确实不多见。李离的故事值得我们每一名执法者反思。但是,目前我国许多高官却无李离的半点风范,不仅下属失职之时推脱自己的责任,而且在自己因为工作的失误造成巨大损失之时仍然将过失和责任推脱在下属身上,而下属一旦做出一些工作上的成绩,就认为是自己领导有方,甚至直接将下属的功劳视为自己的功劳,这些当今时代“贪功诿过”的官员和李离敢于为下属的过错负责的精神形成鲜明对比。领导干部手中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切实对人民负责,“责任”二字重于泰山,为官者丝毫马虎不得,领导干部一旦做出违背民心民意的行为,只行使权力而不勇敢肩负责任,就会遭到人民的唾弃和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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