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11 次
地震后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财产继承权问题
地震后的未成年人和孤儿可能由于没有法定监护人而导致他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损害,而且在他们确定了新的法定监督人或收养人后,政府应履行到监督职责,监督法定监督人和收养人是否真正利用好被监护人的财产,这种利用是否对被监护人有利,努力为灾区的未成年人营造好一个有保障的生存环境。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在受灾后标的物灭失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扶养人是可以不再履行扶养义务的,但是本着遵循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受遗赠人在灾后还有能力抚养的话,不可以因为赠与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因为地震灭失而拒绝抚养孤寡老人,这个时候政府部门可以对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受赠与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无主财产处理问题
地震灾害后,会有相当一部分财产处于不确定与混乱状态,如何处理以及认定这些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这些财产的范围既有实物类的房屋,现金及贵重金属等,还包括相关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股票债权等。笔者认为,在处理这些物品时可以参照相关法律原则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因地震死亡的,由有继承权的人取得该物品的继承权,如果没有继承人的,收归集体或是国家所有。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不能按照无主物先占原则处理,应该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交还给失主或者是交给公安机关来处理。如果经公示后6个月内仍然没有人领取就确定为无主物,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该物品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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