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89 次
司法拘束力得到普遍认可。
司法拘束力是法院审判活动和裁决文书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对其发生强制执行力的活动。司法裁判是司法拘束力的核心内容。司法裁判的效力在总体上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未生效裁判的效力或拘束力,一类是生效裁判的效力或拘束力。其中,生效裁判所具有的效力或拘束力也被称为司法既判力,它是司法拘束力最集中、最主要的体现。一个理性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必须能够让群众相信终局性的裁判能够定纷止争,那些因纠纷而发生争议并无法达成和解的当事人,随着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纠纷就此终结,当事人应根据裁判所确认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利益划分和关系调整,从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但如果终审裁判文书一方面宣示“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另一方面却随时可能因某些因素被推倒重来,那么,那些原来对司法抱有基本信任的当事人会因为终审裁判的不稳定性而对司法公信产生怀疑。所以,如何保障群众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的认可和信心,是确立司法公信力的一块基石。
司法判断力得到普遍信赖。
审判权本质上是对争议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作出权威性判断的权力。由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在许多的诉讼当中,原被告、证人、诉讼参与人等对引发纠纷的事实和法律常常有着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感受和认知,即使他们的感受和认知是相同或相似的,但对某个事实的意义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故法官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合理的判断是非常复杂的事情,面对那些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有争议的案件,如何在各方的争议中作出恰当公允的合理判断就更加具有挑战性。而法官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基础,就是熟知“常理”、精通“法理”、“司法智慧”三个部分。如果法官不能满足群众这种理性期待,就意味着法官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和能力,那么即使群众相信司法裁判具有不可变更的绝对既判力,也不能唤起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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