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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职权设定及监督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11 次

依据商评委官方网站的说明,其职权包括对商标局驳回商标决定的复审;对商标局异议商标裁定的复审;对商标局撤销商标决定的复审;对当事人争议的审理等。笔者前文已阐述,基于效率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应删除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异议复审程序也就不复存在。笔者建议商评委的权限应定位为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审查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

驳回复审职能。
此处驳回系指实质审查后的驳回,商标法修改时应当明确驳回的条件和依据,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收到复审申请后,将符合条件的复审请求移交商标局,由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驳回复审是对申请人的一种重要救济程序,也是复审委职能之一。

商标无效审查职能。
商标无效系指现行商标法的撤销规定。笔者以为,无效职权应由商评委专职享有,首先,商标局的审查量大,要保证工作效率,不应当再承担除审查职能之外的工作;其次,已经注册的不当商标系商标局核准,再赋予其主动无效职能,更多的具有宣示意义,不具有实质效果;最后,如果商标局发现了审查环节存在错误或疏漏,可以提请商评委依职权宣告无效,并由商评委进一步核实,并无不妥。

对不符合绝对要件的注册商标,商评委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对不符合相对要件的注册商标,商评委可以依申请宣告无效。赋予商评委依职权无效,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此处规定与专利制度相比有其特殊的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职能。
目前行政机关具有认定驰名商标职权的是商标局和商评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评委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笔者已在上文分析了商标局的权限定位,仅为注册审查和前置审查,相应也就不具有驰名商标认定的权限。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会在复审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出现。由商评委统一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既可以统一认定标准,还可以保证程序正义,避免商标局既注册商标,又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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