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601 次
美国十分重视信息公开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发展,它主要由四部法律组成:《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电子信息自由法》以及《隐私权法》。这几部法律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美国信息公开做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由于美国宪法采取了分权原则,导致总统有权决定自行处置一切有关要求各行政部门提供信息的事情。新闻界人士特别关注联邦政府机构和其他一些政府实体不愿意公开政府信息的做法。1955年,众议院成立了一个关于政府信息的特别委员会(政府运作委员会),在新闻界的帮助下,该机构开始对政府界的信息获取政策和实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结果,在1966年,经过国会的长期调查和艰难的立法斗争之后,一项新的法案《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使一个新概念诞生并取代了原来的《行政程序法》中的有关部分。《情报自由法》制定于1966年,于1967年7月4日实施。它规定除了九项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不予公开以外,一切政府文件必须对公众公开。任何人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只要能指明所要求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手续和费用,都能得到政府文件。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文件,那么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1967年实施的情报自由法保障了私人取得政府文件的权利,这在美国历史上是一次革命。它体现了美国情报自由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政府文件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它限制行政机关自由决定不公开政府文件的权力。法律还规定,即使属于免除公开的文件,行政机关仍然可以自由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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