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53 次
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具有强制执行的约束力。新公司法明确强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将企业社会责任由道德层面的约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强制执行,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有了司法基础。然而新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社会公德”等模糊性词汇的大量使用,又使企业社会责任在司法上很难具有可操作性。由此可见,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而是散见于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法定义务条款之中。
对于食品企业而言,除了要遵守有关企业法、税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事业捐赠法等面向全体企业组织的法律规范,还要遵守专门针对食品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完善,2006 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8 年出台了《乳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取代了以往的《食品卫生法》,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管制中的基本法。
以基本法为指导,各部门也相继修订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管制法规,例如,2009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食品广告监督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 2010 年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尽管在食品安全管制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初步形成了以基本法为统领,以管制法为主干,以具体法律规章为支撑的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林林总总、规模庞大的食品行业标准也体现在这些法律文件之中。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障的是各利益相关者最基本的权利,因而成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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