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1,804 次
版式设计权主要承担保障出版者制版权益的功能。以《中国科学》杂志社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纠纷案为例:重庆维普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期刊检索、阅读和下载有偿服务的互联网出版公司。维普公司未经原告《中国科学》杂志社许可,采用扫描录入方式对原告编辑出版的大量期刊进行复制、汇编,制作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并通过镜像站点、包库和个人阅读卡等方式进行销售。法院认为维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原有版式大量使用上述期刊内容,不仅侵犯了原告上述期刊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也侵犯了原告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反思该案,即使原告不具备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也可以出版者的身份寻求司法保护,因为盗版翻印行为当然构成侵犯版式设计专用权。 出版者最需要获得保障、也应当由邻接权法加以保障的乃是禁止他人翻版的权利。原因很简单,出版者只有在其版本得到被禁止重印法令的保障时,才会愿意冒投资上的风险而在出版上付出劳力和资本。 笔者认为,一国立法采用何种术语来指称“邻接权”、具体选择哪些主体作为“邻接权人”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立场。何况邻接权一词本身“在法理上不受青睐,故其内容始终含混不清”,各国做法也大相径庭。只要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是否将出版者的权利同时纳入完全在于一国的立法传统与现实需要。但是,我国立法在出版者的法律定位、权利性质等方面仍存在模糊认识,立法亦有需要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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