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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我国现行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缺陷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718 次

目前我国以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主要构成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还很不完善,加上企业只是有选择地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多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满足,这给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我国现行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内容不全面。
食品企业现行的社会责任标准是以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只是保障了各个利益相关者最基本的权利,更高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并未涉及。而且利益相关者伦理道德和社会慈善的要求也不可能上升到法律层面来强制企业执行,因此法律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而非全部标准。另外,我国虽然建设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近年来的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从侧面证实了这个体系并非完美,在立法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这更加显示出以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不足。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应该有更广泛的来源。

2、适应性不足。
任何形式的标准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地区与时代差异不可避免,SA8000 标准也不例外。SA8000 的产生既是人文社会发展的成果,也是国际竞争格局失衡的产物。作为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它“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的目标和“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的宗旨都显示出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巨大进步,对我国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 SA8000 标准在中国会适应良好。民营企业占大多数的食品行业还处在成长阶段,与以劳工权益保障为主要内容的 SA8000 标准与食品企业的发展步调不一致,食品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勉强执行国际标准会使企业的人力成本过高,进而丧失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在食品行业普遍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条件还不成熟。

3、缺乏有效的驱动机制。
从企业自身来看,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显示行业竞争主要以价格竞争和产品质量竞争为主,并未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对于缺乏战略眼光的食品中小企业而言,承担任何法律之外的社会责任都会增加运营成本,危及企业生存,因此中小企业缺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驱动力。从企业外部来看,法律标准是最低标准,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际标准要求太高,目前不适用于中国食品企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外部机构很难以此作为依据有效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企业现行的社会责任标准缺乏有效的驱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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