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650 次
国际社会在确定烟草产品的税率时,均采用零售价做基数。一般称这种税率为实际(消费税)税率,此种计算方法与中国的官方统计有所不同。对 2009 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 号)烟草产品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如下几个要点:
第一, 在结构上的调整,即首次在批发环节增加了(批发价的)5%的从价消费税 。
第二, 税率有一定的提高,甲类卷烟的消费税从(调拨价的)45%提高到 56%,乙类则从(调拨价的)30%提高到 36%,甲类卷烟的增幅较大。但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应调整了卷烟分类的标准,将原来 50~100 元/条的二类烟,调整为 70~100 元/条,而二类以下卷烟均为乙类烟。于是 50-70 元/条的从价税率实际上下降了 9 个百分点,即从 45%下降为 36%。
第三, 卷烟的从量税没有变化,仍保持 0.60 元/条的低水平。
新的消费税综合从价税税率,按调拨价计算,应分别为:甲类卷烟 66.9%(56%+10.9%);乙类卷烟 44.8%(36%+8.8%)。换言之,分别比 2009 年 5 月前的从价税税率分别提高了 21.9 个百分点(66.9-45.0)和 14.8 个百分点(44.8-30.0)。但是,价格在每条 50.00~07.00 元的卷烟,从价税税率调整前为调拨价的 45%,现属乙类烟,只有 44.8%。因此,价位在这个范围内的卷烟,从价税税率实际上是下降了 0.2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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