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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下钱庄行为的类型

分类:经济论文发表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86 次

目前我国地下钱庄从事的业务主要有三类:一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二是外汇交易,三是洗钱活动。地下钱庄作为政府管制和金融需求相冲突的产物,本身就包含着合法与非法、政府管制与规避管制、金融抑制与金融自由之间的冲突。

在严格的金融管制下正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效率低下、金融产品僵化、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地下钱庄以其手续简便、服务灵活、方便快捷、信息对称、不需担保等优势,必然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可以说,金融抑制下正规金融体系功能的不足和效率的低下是地下钱庄存在和发展的外生性力量。可见,地下钱庄的存在和发展有效满足了部分群体(如农民、中小企业主、民营经济体)的金融需求,并且作为民间资本的投资“出口”优化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同时,其存在与正规金融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迫使后者改善经营管理和金融服务,有利于完善一国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现代化水平,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降低金融服务成本。

既然地下钱庄行为表现各异、社会危害性不同、立法取向有别,就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地下钱庄行为的不同类型具体分析,在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之间掌握精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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