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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为社会关注和被法律认可, 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30 年代,1935 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 作了有关税务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 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 西方国家在以后的税收案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此后, 不少税务专家和学者对税务筹划有关理论的研究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税务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词汇》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 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同时,在《国际税收词汇》还定义了对避税做了定义,“避税指的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该词含有贬义, 通常表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活动的巧妙安排, 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 谋取税收利益。” 通过两者的定义指出了税务筹划和避税的差别, 避税虽不违法, 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 而税务筹划是完全合法的, 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的。美国南加州大学 W·B·梅格斯博士在其《会计学》一书中认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 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税务筹划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进入我国,并且逐步融入了人们的生产生活,随着中国的税收管理体系的完善, 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日趋增强的税务筹划市场需求,中国税务筹划的理论在不断发展。盖地在《税务筹划》一书中认为,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 运用纳税人的权利, 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税务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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