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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取得方式,无偿划拨与有偿使用,“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均不在无偿划拨之列,无论是采取“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的方式,都必须支付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用于营利事业,其利非全民享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使全民共享土地收益,自是理所应当。然而住宅用地全体国民或迟或早都要使用,缘何国民使用自己所有之土地,还须向自己的代理人购买。纵然每个国民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区域和价格等有所不同,一概免费使用极有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但是各地完全可以因地因时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在本地居住的所有国民根据土地所在之区域、价格等安排适当面积的土地免予征收土地出让金,对于超出标准的部分则按市价征收土地出让金。而当下的情况是全国尚未有一城一地制定“居民住宅用地免于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以此保障全体国民的使用自己所有之国有土地的权利,避免个别国民因滥用国有土地所有人地位过度使用国有土地而损害其他国有土地所有人的权益,保证稀缺的国有土地的高效使用和杜绝国有土地的无度开发与浪费。
土地所有人从代理人手里购买土地使用权简直荒谬绝伦。政府对住宅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出于这样的逻辑,房地产业确属营利事业,对营利事业使用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理所当然,这就是政府对住宅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法理依据。
然而这种逻辑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没错,就形式而言政府只是对开发商收取土地出让金而未直接向居民直接征收,但是开发商的房价中当然包含政府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又通过房价转移到购房人——居民——身上,其本质只是变土地出让金由政府直接对人民征收为经开发商之手间接向人民征收。如果直接征收缺乏法理依据,难道只因变了一下征收方式而变得合理合法了吗?政府只是欲盖弥彰而已。
国民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何使用自己的土地或财产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呢?自己使用自己的财产,然后对自己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将自己左口袋的钱放到自己的右口袋,财富并未因此丝毫增加,相反由于增加了中间环节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结果导致财产的不必要的流失,这岂非得不偿失,岂不荒谬绝伦。所以将土地出让金视为地租或产权收益,至少在逻辑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是让人无法理解的。因此很多人就将其理解为土地资源使用税或房产税,理解为资源税,其逻辑基础在于将土地独立于房产,只要是使用了土地资源,不论是否自有均得征收资源使用税;理解为房产税,其逻辑基础则在于,将土地与附着于其上之房产等视为一个整体财产——不动产,只要保有不动产就得对其征收房产税。所以不少人认为既然已经征收了具有资源使用税或房产税属性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再次征收房产税(物业税),当然涉嫌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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