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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鱼礁的应用价值–调整海洋渔业产业结构,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36 次

在上个世纪 70 年代至 80 年代,我国捕捞业得到大发展,捕捞强度过大,使得近海渔业资源持续衰退,近海渔业资源的衰竭使得远洋捕捞成为渔业发展主要方向。1982 年的《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空间按横向划分为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纷纷建立专属经济区,使得我国远洋渔业面临重大困难与挑战: 在西非、东非和南太平洋等海域的入渔更加困难,远洋渔业成本上升,经营效益下降;日、韩、越等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建立后使得我国丧失众多远洋渔场,如对马渔场、 济州岛渔场、大小黑山渔场。而 1995 年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又使得公海自由捕捞时代不复存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大规模发展海水养殖业,海水养殖业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新添了众多海洋污染、生物入侵等问题。我国海水养殖基本沿袭旧有模式,以静水 、不排污的池塘养殖为主,养殖水域中排出的残饵、粪便、化学药品、悬浮颗粒物及有机物等增加了海水的氮、磷含量,水体富营养化诱发赤潮的发生;海水养殖人为因素过多, 可直接改变海洋生物成分,一些人为增加的养殖品种生物成为养殖海域的绝对优势物种,当这些养殖品种为外地引进的在此海域很少出现的物种时,往往会带来生物入侵的极大危 险。由于海洋生物成分改变,海水养殖系统的稳定性易受到伤害,一旦爆发大范围大规模的养殖病害,就会使海水养殖系统濒临崩溃。

以上的问题暴露出我国现有的渔业产业结构不尽完善,人工鱼礁业的发展首先可以为捕捞业限缩提供“软着陆”环境。远洋捕捞业所面临的困境加重了近海渔业资源开发的压力, 近海过度捕捞所造成的恶果需要国家限制捕捞业的发展,要压减捕捞强度可采用的方法很多如禁渔区、禁渔期、限额捕捞等等,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被淘汰渔船的去向 ,二是渔民转产转业。人工鱼礁建设的引入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被淘汰的废旧渔船经过清洁处理与改装,可作为建礁材料,渔民则可在礁区从事钓业或者经营游艇; 其次人工鱼礁可与海水养殖、增殖放流等相结合,发展海洋牧场,进一步提升“海洋农牧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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