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93 次
目前人们所说的“小产权房”只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应的概念。关于“小产权房”究竟是什么,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形 有以下几种典型的说法:
第一,以房屋是否取得产权证为标准。一般称房地产商,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取得的楼盘产权证为大产权;相对应于楼盘产权,在购买房屋后所取得的产权成为小产权,它是开发商大 产权中一部分。
第二,以房屋进入市场流转时是否还需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一般来讲,大产权是指不必再交土地出让金的产权;需要补缴的称为小产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将普通 商品房划分为大产权房,而将经济适用房划分为小产权房。
第三,按照发证机构是国家颁发还是地方乡政府颁发来区分,可以将产权分为大产权与“乡产权”。这种现象出现在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并逐渐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事 实上,这种小产权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承认。
以上几种关于“小产权房”的说法中,第一和第二种都有法律依据可循,不存在突出的法律问题;但人们关注、争议的焦点是“乡产权房”,一般乡镇土地所有权属于乡政府或村委 会所有,我们通常将建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并由乡政府或者村委会,单独建设或者联合开发建造的房屋称之为“小产权房”。这些房屋一般出售给集体组织之外的居民,并由乡政府 或者村委会颁发所制作的房屋产权证书,这类证书的最大特点是没有盖国家房屋主管部分的专有房产章,而是仅依靠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签章来证明房屋的所属权,因此这类房屋 也称为“乡产权房”。我国现行法律有明文规定:“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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