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79 次
能动主义者主张在司法活动中超越单一的法律维度,综合、统筹、全面地分析和考量对象所关涉的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各种诉求和利益关系,恰当解决各种规则及价值的冲突。司 法能动主义认为,单一的法律维度难以对复杂的事实或现象作出合理和恰当的评价; 鉴别是非或者权衡利弊也不能仅仅依凭于法条或先例所确定的标准。同时,司法的功能不在于 简单地找寻和发现案件事实与法条或者先例的对应和相符之处,更在于追求和实现司法所承载的社会及经济目标。因此,在法律维度以外,政治规则、道德伦理、民间规戒、风俗 习惯等都应作为司法决定的参考因素;同时,政治影响、经济利益、公众情感等各个方面也都应纳入司法考量的范围。司法过程“意味着评估和权衡,它也意味着考虑选择的实际的 道德和结果; 它还意味着不仅运用抽象逻辑的论证,而且运用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及心理学,总之一句话,在能动主义的观念中,法条或先例不是司法审判的唯一依 据,正确的司法决定也不可能产生于“法律、事实、结论”这样三段式逻辑推演的机械性过程。
卡多佐认为: “法院犯的有些错误起源于对某个判决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或者对该判决所回应的经济和社会需求欠缺足够的知识。”他主张法官应当象布兰代斯那样,使自己的判 决“充满了反映时代影响、社会、商业以及政治当前的状况。”庞德则进一步强调: “在任何时候在所有涉及法律秩序的妥协、调整与和解中,”都应当“尽可能多地实现社会整 体的利益……通过一个反复试错的过程来达到妥协与调整,以最少的牺牲换取最大程度的社会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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