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99 次
现代风险的特性决定风险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基调:不是要根除或被动防止风险,也非简单考虑风险的最小化,而是设法控制不可欲的、会导致不合理的类型化危险的风险,并尽量公正地分配风险。对这项规制任务,刑法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现代刑法形成于绝对主义国家背景下,以国家与个体的二元对立为逻辑基础。其价值取向在于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法益概念主要围绕个体权利构建;在责任形式上,它强调规范意义的 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认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选择违法行为,他应当承担受谴责的责任。这种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刑法在解决风险问题时容易遭遇挫败,无法识别和容 纳现代风险。
解释这一现象的关键在于,风险社会中,由晚期工业社会产生的危险或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与那些内容和形式都植根于早期工业社会中的定义关系之间存在着错误匹配。在风险摧毁 常规安全计算体系的情况下建立的传统刑法也面临危机。因此,正视风险社会的后果,意味着对曾经达成的(责任、安全、控制、危害限制和损害后果的分配)标准设定了重新定义的 任务。面对这种现实,传统刑法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放弃对风险的控制彻底向核心刑法领域回归;要么适应风险时代的要求根据公共政策来调整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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