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643 次
风险意识加剧了公众的不安全感,如何为个人提供制度性安全保障开始支配公共政策的走向。面对周遭世界的不确定,不仅个人需要不断地进行风险管理,现代国家的政策也必须更多地以管理不安全性为目标。控制风险以安抚公众成为现代社会压倒性的政治需要。公共政策的出台,便是国家对现实政治需要的积极回应。
作为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政治策略和表达方式,公共政策旨在支持和加强社会秩序,以增加人们对秩序和安全的预期。公共政策的秩序功能决定了它必然是功利导向的,刑法固有的政治性与工具性恰好与此导向需要相吻合。无论人们对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寄予多大期望,在风险无所不在的社会中,刑法的秩序保护功能注定成为主导。现代国家当然不可能放弃刑 法这一秩序利器,它更需要通过有目的地系统使用刑法达到控制风险的政治目标。刑法由此成为国家对付风险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借此大举侵入刑事领域也就成为必然现象。它表 征的正是风险社会的安全需要。在风险成为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后,刑法逐渐蜕变成一项规制性的管理事务。
公共政策侵入刑法领域是受到实用目的的本能指引,它是立法者、法院与法学家寻求实用的调和的结果,是对相互冲突与重叠的利益进行妥协的结果。作为风险控制机制中的组成部 分,刑法不再为报应与谴责而惩罚,主要是为控制风险进行威慑;威慑成为施加刑事制裁的首要理由。正是威慑促成行为主义进路对现代刑法的掌控,最终使精神状态在刑法中的作用 日渐减少。在规制性的刑法框架中公共政策发挥着特殊作用。它经常是社会压力侵入法律意识与决定法律后果的重要方式。借助公共政策,刑法得以自我调整以与变动的社会现实相 呼应,并由此对理论构建提出新的挑战,使对既有理论框架的修正显得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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