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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标准的前移释义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72 次

 

犯罪成立标准的提前意味着处罚尚未产生实害行为。古典刑法处罚的是实害犯,以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作为既遂标准。在当代,基于对威胁公众生命与健康危险的预防需要,结果被扩 张解释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危险犯成为重要的犯罪形式大量地出现在公害犯罪中。现实的法益侵害不再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具体危险犯中危险尚需司法者作具体判断,即根 据具体案件的特定关系,确定行为对通过相关构成要件加以保护的客体造成现实的结果性危险。抽象危险犯中司法者甚至无需关注个案的特定情形,也无需判断具体的结果性危险存 在与否。抽象危险是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通过类型化技术构建的类型化危险;防止具体的危险与侵害只是立法的动机,并不成为构成要件的前提。持有犯罪与未遂犯罪本质上都是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权衡引发非法行为的可能性与可能出现的危害的严重性后,认定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而予以类型化的结果。

危险犯将犯罪的成立从实害提前到危险形成阶段,只是将犯罪成立的标准降低一格,而立法者显然想走得更远:不仅未遂标准有放宽的趋势,通常不予处罚的预备行为也有选择地被独立定罪。日本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预备罪处罚的便是预备行为。持有特定犯罪工具或凶器的犯罪本质上也属预备犯。实际上,持有型犯罪构成的设置已经成为国家追究实质预备犯的 刑事责任而运用的一种立法技术。

与行为范畴在空间上的拓展相对应,犯罪成立的界点在时间维度上不断前移的事实,彰显了现代刑法容忍度的降低及由此产生的刑法之网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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