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60 次
法定量刑情节是立法者在刑罚层面常使用的技术。从规范层面看,法定刑的配置由罪质与罪量决定,这是基于罪刑相适应和平等适用刑法的要求。罪质与罪量的评估经常需考虑规范外因素,法定刑的配置本身更是受公共政策、政治形势、立法者偏好及权宜之计等因素的影响。
如为突出对未成年人保护,各国刑法对作为犯罪人的未成年人一般都规定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而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或被支配一方的被告人则会从重处罚。基于某些犯罪对公共健康的巨大危险,立法者会在累犯之外规定特殊的再犯,如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类犯罪的,从重处罚。
公共政策在刑事立法中所烙下的印痕,依托于诸多制度技术。这些技术可分为两类,即实体技术和程序技术。两类技术往往相互渗透:程序技术通过改变程序性事项作用于犯罪构成要件等实体性内容;实体技术则借助对犯罪圈与构成要素范围的调整而反过来对证明责任的配置、证明对象的确定等程序问题施加影响。借助这些技术,公共政策的触角得以扩张至刑事立法的各个角落,并使刑法越来越趋于以预防与威慑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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