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特快发表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46 次
首先,程序规制不尽合理。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在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粗犷,容易使得行政行为流于形式,并阻碍公共服务的获取。当前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制缺乏程序规范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相关规定过粗,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相配合。如果说在法律层面上无法明确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尚可理解,在法规或法规性文件层面,目前也缺少能够指导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规定,对突发事件处理造成直接影响。
其次,救济规制相对缺乏。
当前,在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制中,有关行政救济的规范还较为少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障。救济规制的相对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公民在救济过程中是否拥有明确的诉讼对象的困境。在许多情况下,突发事件的处理主体不仅包括政府,也包括“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然而,公共企事业单位若在突发事件中不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时,公民选择何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就面临法理困境:若提起行政诉讼,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若提起民事诉讼,公众就要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对公众十分不利。
另一方面是行政应急前提下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应当如何解决的困境。在具体工作中,紧急征用行政相对人的设备、设施用于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与传递,应遵循何种程序、如何予以补偿,发生补偿争议时通过什么渠道和程序加以及时裁断和救济等具体问题,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尚属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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