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73 次
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透明,在微观上,可以满足社会的基本信息需求和知情权利,指导广大民众避免损失,有效平息社会恐慌。在宏观上,还将有效提高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预防与治理的能力,提高有关突发事件应对主体的公信力。
促进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制的进一步完善,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乃至突发事件的顺利解决提供坚实保障。
当前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周期,包括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四个阶段。《条例》中,也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一些描述。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应当充分遵循行政应急性原则,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遵循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周期程序,以更好的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服务。在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中,能够主动公开应当在第一时间公开,通过对公民提出的申请,不必拘泥于形式,应当予以最大程度的满足。此外,遵循“简单化”的原则,将公开的程序简化,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救济规范是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顺利实现的根本保障之一。对于这一部分的法律规制,应当尽量详细、规范,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配套立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中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在行政应急的原则下突出明确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公民能够采取的救济,包括救济渠道。其二,是政府在突发事件中公开信息对公民利益造成损害时公民能够拥有的救济。与此同时,也要建立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和不公开的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明确政府反信息公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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