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特快发表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16 次
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实质上反映了劳动力的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受制于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尽管我国自 20 世纪80 年代起即开始提出就业制度改革的命题,如将原先的国家安排就业的方针转变为“三结合”的方针,推行劳动合同制等 ( 1980 年 8 月,全国劳动工作会议发布了《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提出国家要“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 1983 年劳动人事部提出要推行“劳动合同制”,但真正的改革举措始于 20 世纪90 年代。
1992 年6 月30 日,国务院第 106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允许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国家不再下达统一的用人计划。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完成由社会救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其标志就是 1999 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2000 年 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等内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业保险制度面向的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仅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等。失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及基金形成的利息和财政补贴等。最典型的要求是失业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满 12 个月,而且是非自愿性失业并已经办理过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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