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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并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三、担任过研究生的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青年教师,成效显著。 四、组织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创见性的科研成果。 五、积极开展教育研究工作,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或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获厅级以上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1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7篇以上,文科类8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三、年均授课60-99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8篇以上,文科类9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 二、 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授课必须超过150课时,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1门主干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三、指导青年教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四、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五、积极开展教育研究工作,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或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1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2篇以上,文科类3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发表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三、年均授课为60-99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授课必须超过200课时,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活动,教学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 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三、全过程地承担一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四、参与教育研究工作,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或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作为骨干成员,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作为骨干成员,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6万字)。
附则:江西省高校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技进步奖、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等奖项。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是指“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横向课题经费文科达5万元、理科达20万元的,可视为此类课题。
“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科委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科技推广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项目、省计委攻关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横向课题经费文科达3万元、理科达10万元的,可视为此类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横向课题经费文科达1万元、理科达5万元的,可视为此类课题。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主编或第一作者;如系合著,则本人必须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其创作的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可计为论文数。
“核心刊物”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三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高校管理人员(含在省高招办、分配办、自考办工作的管理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论文、论著条件”参照该条第一款“年均授课为201课时者”的要求。
五、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江西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三、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四、积极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在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课题实验工作的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设计重要实验装置,或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设备性能,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并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以上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部)级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2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
二、 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教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
四、完成2个以上实验教学项目的设计,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作为骨干成员,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且为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附则:江西省高等学校实验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技进步奖、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是指“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横向课题经费文科达5万元、理科达20万元的,可视为此类课题。
“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科委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科技推广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省计委攻关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横向课题经费文科达3万元、理科达10万元的,可视为此类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
三、“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核心刊物”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三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凡冠有“以上” 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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