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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职 [2006]22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 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 《 河南省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 [2006]20 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 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建立完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本条件为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本着业内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申报人业绩、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适应统计业务工作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 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 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 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统计工作 15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掌握统计和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
(二)了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统计制度、方法。
(三)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学术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限前2名)两篇以上;或在省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过统计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统计专业研究课题获省(部)级三等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成果奖(限前5名)。
4、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的部门或行业综合性统计制度、撰写的统计调查分析报告或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专业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统计制度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对其他统计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指导。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统计师,或担任企业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 3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主持过县以上或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或大规模统计调查任务。
三、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本单位的统计业务基础规范化、统计管理信息化工作,被省辖市以上统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二)主持拟定并组织实施省辖市以上地区或部门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或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统计方法提出有价值的重大建议,并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
(三)主持或承担完成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和独到见解,对统计调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其课题通过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组织的专家鉴定。
(四)出版的统计专著,撰写的统计专业论文获得省以上表彰、奖励,对促进本地统计工作开展和本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设计、编辑本地或本部门的统计资料汇编三本以上。
(六)积极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参与决策管理,解决本部门或本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利用计算机编程工具编制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统计业务软件(含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程序)两个以上并经实践证明符合统计业务技术要求。
(八)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统计工作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
四、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以上统计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项目决策论证工作,并经省以上统计主管部门认可。
(三)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著或译著(限前 3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3万字)。
(四)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不少于 3000字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五)统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或受到省直厅局或省辖市级政府表彰二次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二、正常申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系取得统计师资格以来的情况。
三、本条件中提到的成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成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四、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 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
五、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
七、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河南省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199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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