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其他论文发表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1,075 次
刑法规范昭示着规范与裁判的双重意蕴,即用禁止与命令的方式给公民划出一条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的界限,同时为统治者提供一套惩罚系统,用以惩戒“明知不可为而为”者。
古籍《左传》记载,中国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夏代就有了刑法规范,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应当说,从同态复仇的原始社会走来的人类,制定、颁布、适用刑法是其应对犯罪的第一步理性选择。
刑法是兼具规范与裁判双重功能的。
对于规范功能而言,刑法虽然为公民提供了行为的范式,即罪与非罪的界限,但事实上,很少有人会关注刑法上具体犯罪的规定,人们选择自己的行为时更多感受到的是来自道德感和价值观给于内心的约束力。“刑法典是写给专业人员的,普通的人几乎不需要阅读(实际上也越来越读不懂)刑法典,以指导自己的行动。”由此可见,刑法很难在行为之前进入人的内心世界,即事前难“防”,而只能在事后以“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对于犯罪的反应,并藉此收到些许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可以说,刑法的预防作用是依附于其惩罚作用的。
事实上裁判功能才是我国刑法功能的核心所在。也就是说,对于以触犯刑法者是否予以刑罚惩罚,予以何种刑罚惩罚,如何求得罪与刑之间的平衡与适应等问题才是刑法能够较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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