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其他论文发表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75 次
由于电子服务的价值没有实物那么容易确定,评估起来存在较大的弹性,所以在电子产品的服务交易领域,也容易发生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欺诈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 。
故意欺诈的具体表现形态有:
1、产品的出厂包装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意“省略”了一些容易被消费者忽视的细节信息,而“夸大了”次要信息,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不完整。
2、上游供应商故意降低产品规格,其产品的实际规格或性能低于公开宣传的理论规格或性能,导致出厂产品存在一定程度的“缩水”情况,对此下游供应商以及消费者都不知情。
3、电子产品市场的周边服务商、质量检测机构、公众舆论媒体、性能测评机构等个人或机构对电子产品的性能作夸大宣传,涉嫌进行虚假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
4、中游居间商、代理商明知上游供货商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瑕疵情况而不做拒绝表示的。而下游经营者明知电子产品存在名不副实的情况,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甚至帮上游厂商“辩解”。
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各类经营者。
在电子产品市场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上,“经营者”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含直接销售者,还包括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甚至可以追溯到上游生厂商。对于电子产业而言,欺诈行为往往是从上游生产厂商开始的,后续经营者也可能随之继续,还可能只出现在中间转手或者终端销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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