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其他论文发表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516 次
商号用来区分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还代表一定的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号的良性运作可以为商主体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效益。亟需有一整套规范的法律来加以保护。
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商号保护起步较晚,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个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全面联动的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法律对商号保护的不足具体表现在:
其一、商号与商标权概念分界不明,导致引起两者的权利冲突。不同的管理部门、不同的系统进行的并行分别的管理保护导致了两种权利的冲突。两者的冲突在实践中有两种形式:有的是将其他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有的是将其他企业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样,既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商号或者商标的使用权,同时也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是一种很恶劣的违法行为。
其二、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和企业名称排他效力限制制度方面的不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企业名称采用分级注册的管理制度。这一体制极易导致对不同地区商事主体商号权的侵犯。
经过对我国现行商号保护相关法律缺陷的分析,结合各国对于商号保护的立法经验,建议构建多层次的商号保护法律制度。设想如下: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来说,就是完善企业名称的分级登记体制去除商号专用权保护的行业限制。针对企业名称分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实行全国统一的登记制度来完善,即所有的企业名称登记都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负责。在保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注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范围的商号数据库,实行全国联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已审查的商号在数据库中公布、备案,以备统一检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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