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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一直存在的非公共的资格限制,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男性和女性在现代社会中的平等地位,苗圃养老的传统美德的继承权仍然在社会扎根,户籍制度的建立,是没有必要的。
[关键词]居住权 人役权 物权法
从中国的历史和现状,有没有必要设立居住权虽然有几千年中国封建宗法文化,但在西方男女之间平等的法律概念的过程中是一个鲜明的立法体现的。 “中国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配偶,继承留给对方生产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应该是以下及其他继承人均等;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配偶应是以下两点之一的遗产副本;连续第四秩序人,配偶应继续遗产的三分之二;没有继承人的第一到四阶,配偶应继续为所有的遗产。此外,中国自古以来,有市民,中国和法国共和国时,没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然而,有没有必要要求居住。
新中国成立后,对平等的男性和进行更彻底的概念,。 “继承法”第9条规定:“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平等继承权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们可以看到从上面的规定,丈夫和妻子的配偶,父母和孩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权。”婚姻法“,但也对婚姻关系继续采取获得属于“婚姻”的规定,如果丈夫去世第一的财产,属于夫妻财产给妻子的财产的一半分离应其余另一半的财产属于她丈夫的遗产和文化遗产所他的妻子和孩子,丈夫的父母母亲继承。此外,“婚姻法”还规定,父母子女抚养义务。当然,孩子们履行职责,必须解决父母的住房问题。可见在我们的社会,父母和丧偶守寡的母亲居住在法律生活有足够的保障,不会造成任何问题。引进居住,非居住住房他人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西法东,包括居住权,包括整个地役权的东欧国家纳入法国放弃了,因为东欧国家固有的家庭功能,以及传统养老苗圃概念使地役权,并不需要设立。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一些学者提出了建立中国的现状在物权法草案“委员会的征求意见稿居留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是第16章居留章的规定,这一观点也开始得到承认的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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